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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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