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四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四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