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每间隔二年审验一次。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有效印章。 超过有效期限180日未接受审验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