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四章 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