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