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