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