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