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四章 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