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

售票或者包场的;

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有赞助或者捐助的;

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