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五章 演出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演出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演出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演出证》正本应当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演出证》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设计,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设计要求印制,由发证机关填写、打印,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