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章 演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演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场所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演出开始前5日将演出节目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