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从事演出经营及演出经纪活动的单位,根据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分为演出公司和演出经纪公司。
演出公司是指可以从事演出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演出经纪公司是指只能从事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演出公司是指可以从事演出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演出经纪公司是指只能从事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