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演出的,或者进行演出宣传、出售演出门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