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章 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年检不合格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缓办年检登记,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办理年检登记;仍不合格的,其《演出证》自行废止。限期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营业性演出单位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