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章 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对持证单位和个人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营业性演出单位应当按照发证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不具备继续经营资格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演出证》。未办理年检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视为无证经营。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