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个体演员、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员、专业艺术院校师生申办演员个人《演出证》,应当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办理,但不得两地重复办理《演出证》。
演员个人申办《演出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年满十六周岁(杂技演员年满十四周岁);
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并通过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法规和业务考核。
演员个人法规和业务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演员个人被吊销《演出证》未满一年的,不得重新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