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章 演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演出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演出管理工作需要,建立演出动态信息上报制度、演出场所月报制度、演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