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章 演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演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场所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办理演出场所类《演出证》。 以上演出场所举办各类营业性演出时,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