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单位 第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单位 第十一条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有5名以上获得《演出证》的演员。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