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单位 第九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单位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证》)。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