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