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 (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引用法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