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