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