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