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