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 第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