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接到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或者演出秩序混乱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