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十八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