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