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