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二十五条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