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村、面向少年儿童的演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