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营业性演出单位)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