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研究的名称、代号及研究目的;
所有参与研究的研究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研究所依据的试验标准、技术指南或者文献以及研究遵守的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研究起止日期;
专题负责人、主要研究者以及参加工作的主要人员姓名和承担的工作内容;
受试物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稳定性、含量、浓度、纯度、组分及其他质量特性、受试物和对照品制剂的分析结果,研究用的溶媒、乳化剂及其他介质的名称、批号、有关的理化性质或者生物特性;
实验系统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实验动物合格证号、接收日期和饲养条件;
受试物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剂量、方法、频率和给药期限;
受试物和对照品的剂量设计依据;
各种指标的检测方法和频率;
分析数据所采用的统计方法;
结果和结论;
档案的保存地点;
所有影响本规范符合性、研究数据的可靠性的情况;
质量保证部门签署的质量保证声明;
专题负责人签署的、陈述研究符合本规范的声明;
多场所研究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主要研究者签署姓名、日期的相关试验部分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