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第八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八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所有研究均应当有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最终由专题负责人签字批准,批准日期作为研究完成的日期。研究被取消或者终止时,专题负责人应当撰写简要试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