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三节 委托管理 第十七条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三节 委托管理 第十七条 持有人应当考察、遴选具备相应药物警戒条件和能力的受托方。受托方应当是具备保障相关药物警戒工作有效运行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具有可承担药物警戒受托事项的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设备资源等工作条件,应当配合持有人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延伸检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