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三节 委托管理 第十五条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三节 委托管理 第十五条 持有人是药物警戒的责任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 第三节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