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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十章

第十章 试验用药品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 第五十七条 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药品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 第五十八条 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应用后剩余药物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试验用药品退回申办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 第六十条 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物的处理过程应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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