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同意;

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不同意;

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