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试验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管理规定。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开展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

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独立的临床试验用药房、独立的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门急诊量。

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

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的专门部门。

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委托医学检测的承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具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

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医务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其他条件。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应当为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要求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