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方可跨地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分部或门店。

跨地域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分部,由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能够跨地域配送的,该企业可以跨地域设门店。

跨地域开办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由所跨地域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审核,同意后通知开办地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开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工作要严格掌握开办条件,不允许放宽条件审查和超越条件卡、克。审查工作在15日内完成并上报审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