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已被撤销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被撤销批准文件的药品,要收回其批准文件,并监督销毁该品种的已印刷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处理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