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药品监督抽验的管理 第十一条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药品监督抽验的管理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基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药品快速鉴别检测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需要进一步检验的,应当及时送达所属区划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