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