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