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