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第十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第十七条 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