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药品说明书 第十二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药品说明书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