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二十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二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请求审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或者驳回撤销请求维持药品行政保护的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